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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国教育监测与评价统计指标体系》的通知

2017-06-13 11:03:49 浏览次数:

 

 
中国教育监测与评价统计指标体系
 
 
 
 
教育部
二〇一五年八月

 
 

引  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充分发挥教育统计工作对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教育部组织专家对1991年发布的《中国教育监测与评价统计指标体系(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工作广泛征求了教育部各司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以及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监测指标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测算验证。
    本次修订更加关注促进教育公平和科学监测教育发展的需要,参照国际教育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结合新修订的教育统计报表,在原监测指标的基础上,删减了部分陈旧指标,新增了教育信息化、学生体质健康、学校安全以及教师培训等相关指标。同时,修订了部分指标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进一步明确了指标定义、适用范围和数据来源。
    修订后的指标体系分为五类102项,与修订前的指标体系相比,保留原指标9项,修订原指标18项,新增指标75项;修订后的指标有12项为国际组织的常用教育指标,如毛入学率、净入学率等;有9项借鉴了国际教育指标,并基于我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调整,如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等。
    本指标体系可用于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科学开展教育事业发展监测与评价工作。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使用。

 

说  明

    1.指标体系中,城乡划分参照国家统计局2010年发布的《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将城乡分为三大类,即城区(含主城区、城乡结合部)、镇区(含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特殊区域)、乡村(含乡中心区、村庄)。同时,若无特殊说明,指标中农村指大农村(镇区+乡村)。
    2.指标体系中,若无特殊说明,幼儿园指独立设置幼儿园;小学指普通小学;初中包括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高中阶段包括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含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指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机构),包括调整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等,未含技工学校。
    3.指标体系中,计算普通高校指标时,数据项中只包括普通本科院校与普通专科院校数据,未含其他机构数据。在“学校校舍、占地”部分,计算普通高校生均办学条件指标时,国家级、省级公式中分母采用普通高校折合在校生数,校级公式中用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生数。
    4.指标计算中所用到的人口数据,均采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常住人口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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